2.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為繼承所有,已居住約
3.
60年,經檢視該屋為一層樓加強磚造之房屋,標的建物南北側分為三部分,債務人居住於北側邊間,中間部分為神明廳,供有牌位,南側部分另有加蓋二層鐵皮,共有人陳O娟在場表示南側
4.
二層為共有人所有,非債務人之財產。標的建物三部分內部均有相通,一層三戶均有獨立出入口。又本件查封測量時地政在人員場稱167建號建物無登記平面圖且建物現況面積與登記已有落差難以辨認其所在,故測量之未保存登記1844建號部分將包含該屋(167建號建物)全部面積,不能特定、排除(167建號建物部分)。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他人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及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均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購權,需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買受,且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如就優購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土地上其餘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承買順序在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次序及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又如建物所有權人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均併同承買,不得僅就土地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1844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建物占用鄰地後勁段二小段875地號約7平方公尺,如無合法佔用權源,拍定後有被訴請拆屋還地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