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19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有建物座落(均無門牌),部分空 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 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3.
319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一trial牧用地。
4.
319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31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9.
本案分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10.
319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 六、319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 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11.
319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 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