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03年3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1地號土地上有東安路36 巷16之15號房屋及鐵皮屋坐落。依鑑價報告地籍圖及照片所示,土地呈三角 型,一端有東安路36巷16之15號建物(已無屋頂)坐落,一端有鐵皮屋坐落,另 鑑價報告記載土地臨路境界線狹窄。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0.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