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上有三合院平房等多棟建物坐落。惟相關實際情 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 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4.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 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評估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