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三筆土地相連均為道路,434地號之一部分有無鄰地建物占用需鑑界始能得知;
2.
510地號土地為均柏油道路(順山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標的依現況均為公眾通行使用,僅執行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4.
435地號土地均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510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
5.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7.
435地號土地均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