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土地使用分區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及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又土地係農地重劃區內耕地,其他共有人、耕地承租人、現耕地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若其他共有人、耕地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耕地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須同時提出現耕證明)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除耕地承租人外,其餘其他共有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4.
土地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