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拍賣土地未臨路,且現由承租人禾○○○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使用,地上物 即太陽能發電設備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7.
本標拍賣土地現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禾○○○股份有限公司,兩造於民 國108年12月27日在公證人處成立租約,租期自第三人禾○○○股份有限公司太陽能發電系統併網售電日起算20年,租金每月新臺幣31,940元。 六、本件拍賣,如有1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 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