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潮州鎮永春段771地號土地,有臨路,目前土地大部分面 積有門牌號碼為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87-3號一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依據卷 附職權查詢房屋稅籍資料為張俊興作為納稅義務人,據本院現況調查筆錄記載 上開建築物現為無人居住使用,窗戶均已拆除,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是以變賣分割土地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查封時,雖發現共有人所有之建物坐落其上,因與民法第877條規定不符,亦與 本法第75條第3項所定同屬債務人所有之要件不合,執行法院不得將該土地及建 物一併拍賣(102台抗764裁定、105台抗554裁定、高院97座談會民執
5.
,故本件僅拍賣屏東縣潮州鎮永春段771地號土地。
6.
上開門牌號碼為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87-3號一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不在 本次拍賣範圍內,請拍定人與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定後土地拍定人與張俊興間就屏東縣潮州鎮永春段771地號土地。與 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築物間是否符合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民法 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如有爭議,應由民事實體訴訟確定之,請投 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 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市場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與開發規定請投標人與 應買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