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標拍賣土地,現由第三人戴○○占有並做為養殖魚塭使用,地上物即養殖 魚塭設備等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 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 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3.
本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 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 六、本標拍賣土地雖曾由債務人與共有人共同出租予第三人戴○○做為養殖漁 業使用,惟前開租賃契約已因租賃期間業於民國113年6月15日屆滿而失效,故 第三人戴○○就本標拍賣土地並無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 之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如有1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 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