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999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均為雜草及雜木林,土地使用現況不 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本標286地號土地查封時,因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據地政人員稱為雜 木林,並有種植劍筍,未一併查封拍賣,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6.
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