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部分有建物一棟坐落,部分為雜草空地, 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 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同應買。 六、本標別土地均為崁頂都市計畫(變更崁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土 地,
4.
1119-1地號使用分區 為道路用地(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5.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