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農舍查封時,財產所有人在場,屋內有壁癌跡象、並設有神明廳。農舍坐落198及196 地號土地上。又195地號、195-1地號、196地號、196-1地號均為提供195建號農舍興建之農 地。拍定後點交。
3.
198地號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本件條件為合併拍賣,故應一併承買。
4.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0196-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 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本標建物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 標單內併附:
9.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0.
前開清單房屋之 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
12.
本件耕地部分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 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13.
本件內暫編240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部分,拍定後拍定人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 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且此增建部分不含未一併查封拍賣建物一樓兩側具有 獨立出入口之增建鐵皮,其權利義務由買受人與財產所有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