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87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 險。且本件有部分建物占用鄰地
4.
373地號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如屬 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六、37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住宅區。
5.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建物及土地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本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合併拍賣之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 得拒絕。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6.
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亦有優先承買 權,應依本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合併拍賣之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且其優先承買 權優於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