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3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使用,增建部分經測量暫編定為877建號。
4.
877建號之透天厝,636建號為加強磚造2層樓房,877建號為建物一樓及三樓增建部分。
5.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11.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
13.
87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