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標拍賣之土地均為空地,雜草叢生。本標土地之使用情 形、占用法律關係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均不明。
5.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拍賣之土地涉及重測,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6.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