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之105地號土地上之38建號建物由第三人在該屋門口販賣雞(鴨)肉,稱與債務人訂有租約。債務人稱1樓租給雞(鴨)販,其餘均自住,租期10年,租金每月1萬元。地政人員指稱,104地號土地為屋後增建,經檢視後1至4樓均有增建。另依債權人陳報租約,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18年1月1日,租金每月1萬元。
2.
本件租賃權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115年4月17日中院漢民執114司執源字第150406號執行命令除去,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519建號建物並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