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5至19土地上,另部分土地上有第三人興 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其餘編號土地為道路使用。不動產於查封時, 據在場人稱土地及建物目前出租給第三人通綸實業有限公司使用,租賃期限自民國88年起在此 占有使用至今,為不定期租賃,建物有漏水情形,土地等尚有土汙整治問題,上述現況及其他 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不點交。另第三 人通輪實業有限公司依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表示第三人張00就編號11土地有通 行權,並得於其上鋪設柏油或水泥,債務人並應容忍埋設電線、水管、天然氣管線,且不得為 妨告通行之行為,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 自行查證。
8.
本件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 險。此編號建物並有193.7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即同段413地號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
9.
部分土地上建物非在拍賣之列,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處置。若查 明屬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2條規定之情形,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有優先承買之 權。如有此情形,拍定人對其餘非優先承買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