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空地,目前雜草叢生。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 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 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5.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0.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使 用地類別均為農牧用地。 六、本件拍賣標的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如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 條第2項所定之規定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