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6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哥哥在場表示不動產出租予第三人。地政測量人員表示,
3.
二樓無增建,三樓有加蓋鐵皮屋頂及圍牆,係屬增建部分。
4.
114年9月17日,債權人陳報建物係由債務人之表弟居住,無租賃契約。
5.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112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需就本件全部標的一併承買。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本件暫編第561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若經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風 險。
12.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分區證明書所示,112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