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月17日查封土地時,地政人員指界稱,鄰近土地多為后里區第一示範公墓,道路兩 側多為墓地,48-
13.
48-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部分遭回填廢棄物,目前有訴訟進行中,請應買人注意,風險應自 行負擔。
14.
114年3月17日查封建物時,據地政人員稱廣益巷78號即入口之門牌,鐵門進來即可見一棟 似由貨櫃及鐵皮搭建的二層樓建物,建物使用情形不明,48-8地號土地及1713建號建物拍定後 不點交。
15.
114年3月17日查封建物時,據地政人員稱廣益巷58號似為工廠之建物,裡面堆置許多廢棄 物,建物使用情形不明,、48-
19.
48-21地號土地及1714建號拍定後不 點交。
26.
1714建號建物應為工廠與辦公使用。48-
30.
48-3地號土地為空地、雜木林及道路。六、上開1714建號建物占用之鄰地48-
31.
48-5地號土地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建物占 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32.
上開建物占用之鄰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 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33.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37.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39.
48-16地號土地外,其餘土地皆為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 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六、本件暫編第
40.
1714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 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 人注意。
41.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2.
本件1714建號建物,其中2127.9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請應買人注意,風險應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