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2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建物現為空屋,無人居住。
2.
114年6月12日履勘時,債務人解薏璇在場表示房屋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無出租他人。 債務人表示建物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之特殊情事。
3.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4.
第三人高淑華、楊世瑄聲明異議,經本院傳詢調查結果:
5.
第三人高淑華陳報本件1104地號土地尚有坐落「臺中市后里區文明路10號、12號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坐落之土地部分應不點交。文明路10號之房屋納稅義務 人為被繼承人高志鴻,故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請 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第三人楊世瑄陳報於113年7月10日與被繼承人高志鴻成立「臺中市后里區文明路16號」 之租賃契約,租期自113年7月10日起至118年7月9日止,並已繳足租金,第三人楊世瑄係作為 「鴻雲商貿有限公司」營業使用,該公司並於114年1月10日設立登記公司址於「臺中市后里區 文明路16號」,故本件不動產定為不點交。
7.
114年11月21日第三人楊世瑄陳報,已對債務人解薏璇、高孟岑提起交付房屋訴訟,請應買 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9.
本件暫編第878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0.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
11.
本件878建號建物有占用鄰地6.65平方公尺,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