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95年5月2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88地號原有木屋已滅 失,現改成磚造樓房及部分平房,
3.
661地號現況為雜木林,惟仍應以實測 為準。
4.
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88地號上有數棟建 物坐落,
5.
661地號無路可達,依航照圖顯示現況為雜木林,惟仍應以實測 為準。
6.
債權人於114年1月9日具狀陳報:588地號上有門牌通霄鎮烏眉里
8.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9.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六、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13.
本件執行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14.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六、優先承買權:
1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17.
分甲、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