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古亭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93地號土地位於草湳 福德宮後方約450公尺處之雜木林,無路可達;101地號土地位於草湳福德宮後 方約300公尺處之雜木林,無路可達。因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 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 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土地經查使用分區為保護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 查明。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7.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如其 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 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其他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