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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古亭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93地號土地位於草湳 福德宮後方約450公尺處之雜木林,無路可達;101地號土地位於草湳福德宮後 方約300公尺處之雜木林,無路可達。因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 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 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