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12─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深坑區阿柔里大崙尾1號即深坑天南宮牌樓東南方約220公尺處,其上有雜木林,無路可達;標的58地號位於上開牌樓東南方約260公尺處,其上有雜木林,無路可達;標的68地號位於上開牌樓南方約260公尺處,其上有雜木林,無路可達;標的70地號位於上開牌樓東南方約240公尺處,其上有雜木林,無路可達;標的124地號位於上開牌樓南方約280公尺處,其上有雜木林,無路可達。標的12─
4.
標的12─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點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購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標的
5.
124地號土地為林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6.
林地‧‧‧。」,故外國人不得承受,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