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7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與3─1地號相連,為雜木林地。
2.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森林區林業用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本件標的物按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參拾肆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