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9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分別與3─1地號相連之雜木林地。土地使用分區均為森林區林業用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4.
5─7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3段327號建物南方約80公尺處之雜木林與茶園,無路可達。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5.
9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3段327號建物南方約15公尺,地上有門牌號碼為同路段329號、331號建物坐落,土地使用分區屬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
6.
7─1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3段327號建物西南方約5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無路可達。10─7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3段327號建物西方約4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無路可達。土地使用分區均屬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佔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8.
本件標的物按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