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標的現況為種植水稻,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地上物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之分管、占用 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4.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