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3筆土地相鄰,773地號土地有三合院平房等建物,部 分為巷道;774地號土地有三合院樓房等建物;775地號土地則部分建物,部分 果樹植裁或雜木,部分為巷道。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 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 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4.
774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775地號 土地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5.
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 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 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 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6.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 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775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之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 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 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定之;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則同筆土地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所有權人證明文件。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 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依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函知,774地號土地登記面積726平方公尺,與地 籍圖面積約為670平方公尺不符,且已超出法定容許誤差範圍,其實際面積應以 拍定人買受後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實地測量為準。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上開 情形,債務人及應買人不得嗣後以面積變動拒絕應買、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 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