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拍賣標的為養殖用地,與地面有落差,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債務 人自用,無出租。
2.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 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 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 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3.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有先承買權。六、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 土地現耕之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順 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之現耕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他為現耕之共有人。但得標人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時,則其餘之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標的為該地號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