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查訪函覆,查封之建物目前由第三人承租中,租期自民國111年4 月1日至民國117年3月31日。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編號1建物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 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 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 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應買人請自行查證,與本院權責無涉。
5.
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權 責無涉。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