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由其自住。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6.
系爭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且系爭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593地號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如屬無權占用, 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7.
本件僅拍賣建物,土地未一併估價拍賣,據59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中區分署函稱:本分署與債務人於595地號土地訂有國有基地租賃契約,租期自109年11月9日起 至116年12月31日止。拍定後,得由受讓人檢附證明文件單獨申辦過戶手續,倘受讓人不願繳清 原承租人欠租或相關費用,出租機關得終止原租約,由受讓人重新檢證申租。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拍定後系爭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六、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