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出價最先者得標。
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文秀坑街14號房屋為中心,
4.
50公尺處,其上為雜草、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 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 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本標土地之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 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