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1月1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3-2地號位於門牌號 碼位於文秀坑街14號建物西北方約70公尺處,413地號位於上開建物南方約178 公尺處,452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偏西方約370公尺處,456地號位於上開建物 西南方約72公尺處,土地現況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413地號為山坡地 保育區林業用地,163-
3.
456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且無 三七五租約登記。另163-
4.
456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 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1月3日新北工建字第1132605867號函略載:經查 本府建築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未有申領建築執照記錄等 語。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
11.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