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 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5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 寮區土地公嶺街21之1號房屋西北方約190米處,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4.
依據民國114年10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 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屬交易普通地區,少有土地開發,市場及學 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不佳。」等語。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順序依序開標,倘 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 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 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 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