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房屋部分: 本院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至現場指界及履勘,債務人不在場。由地政人員現場就門牌標示為 新北市雙溪區竹林4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內部相連通部分)測量(經地政人員編為122臨建 號)。122臨建號內有傢俱、廚具、電器及生活用品,目視牆壁部分略有潮濕壁癌情形。 土地部分: 同日,據到場地政人員稱:「以上揭竹林4號建物為基準,第
3.
561地 號,分別位於4號建物西北方365公尺、西北方
7.
西方160 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第
13.
西北方35公尺處,其上為雜草雜木林,有 產業道路經過。」等語。 依民國114年6月提出到院之估價報告稱:「(122臨建號部分)房屋為石造、混凝土造1層樓。 屋齡逾40年。現勘時觀察標的並無鋼筋腐蝕水泥脫落之現象。利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 查詢系統本案執行標的並無列管。現勘時觀察標的並無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之現況。經訪查四 鄰表示印象中標的物無非自然死亡之現況。勘估建物所臨街巷道寬度約3公尺。位於雙溪區牡丹 溪之透天住宅,標的整體屋況稍差。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差。」、又稱: 「(土地應有部分)本案位於新北市雙溪區竹林4號建物周遭之土地。土地臨街面正面寬度逾50 公尺。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差。」等語。 依據鑑價報告提出及債權人提出到院之現場照片所示,本件拍賣之土地(應有部分),部分面 積其上已鋪設柏油路面,現供人車通行(產業道路)。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應買 人於投標前,務請至現場及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查明確認。本件拍定後,倘有通行權 (地役權)爭議,悉由拍定人自理。關於122臨建號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已如上所載。惟系封 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仍 應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 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 院。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