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 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57-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 貢寮區土地公嶺街21之1號房屋西北方約190米處,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2.
依據民國114年10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 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水利用地,屬交易普通地區,少有土地開發,市場及學校接 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不佳。」等語。
3.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順序依序開標,倘 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 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 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