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新北市文秀坑街14號為中心,
6.
340公 尺,上有菜圃、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 交。
7.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標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 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 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9.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