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9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78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樹地,其上有砂崙胡
7.
據鑑價報告記載:78地號土地上為數棟建物後側占用、雜草及雜木。
8.
113年11月13日債權人具狀陳報:78地號土地上有砂崙胡
13.
72號、一無門牌之透天厝及一無門牌之磚造平房坐落,屋內均無人,查無使用權源。
14.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15.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六、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0.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