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使用範圍無確定界線,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89地號土地現為道路;供公眾使用,1104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數棟建物坐落;雲林縣水林鄉後厝路36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經測量暫編定為62建號),建物一樓前為客廳,再往內走左邊為飯廳、房間,右邊為廚房、廁所,後面為雨遮、空地,二樓前為神明廳,後有一房間及廁所,三樓前有一房間,後為衣物間,其旁有一房間及廁所,建物頂樓有增建,增建與原建物內部相通,無牆壁區隔,有獨立出入口。據債務人稱,建物三樓是其弟所建,三樓有嚴重漏水。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1089地號土地為道路,1104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62建號建物亦坐落於1104地號土地上,建物由債務人占有使用中,無分管契約。拍賣土地及建物均係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占有使用詳細情形請應買人應至現場自行查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2.
62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六、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或建物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建物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5.
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見解,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以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