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查封時未耕作,共有人之一陳報未約定分管、無出租、現 無人使用,拍定後原則點交,例外有法定不點交事由則不點交。
6.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 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係變賣共有物,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 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以抽籤定之。
8.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