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種植農作物(水稻),且有墳墓坐 落,土地南北兩側可通行私設道路。據債權人查報,拍賣之土地由債務人自行 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其所述屬實,拍定後 除墳墓坐落範圍外得聲請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 交。
3.
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地上物、定著物,地上物、定著物所有權人 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相關爭議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 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優先承買權: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 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 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 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 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10.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1.
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 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