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0月1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170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樹林,小部分為水溝,無路可達。
2.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1170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所示為雜木林。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或本公司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
7.
未繳清遺產稅,不得辦理分割,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登記。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9.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