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上有數間建物,部分雜草雜木。債權人稱,標的物係共有人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用,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萬參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此部分應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