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法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
2.
11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福德街43號、43之1號坐落其上。上開建物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予注意。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4.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5.
109地號之土地謄本登記上載有建物味王段14建號、味王段15建號之建物、110地號登記謄本上載有味王段15建號建物。
6.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7.
10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110地號土地為鐵路用地,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8.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
9.
110地號土地依65使字第443號使用執照(64建字第2202號建造執照)卷內現況圖說所載,部分土地為建築基地、部分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