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9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224─185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產業道路,有一鐵皮涼亭坐落,設置香爐及金爐;208─34地號土地部分為1458建號建物坐落基地,其餘為雜木、空地、並有一間廁所坐落;1458建號建物現為「乙仙宮」使用,一樓宮廟之雨遮及左右兩側均有二層樓鐵皮增建,與宮廟內部相通,有獨立出入口。債務人之母在場稱:增建部分為其與廟公共同居住使用。
2.
113年10月15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報,208─34地號土地為苗栗縣大湖鄉社寮角3之3號(即建物)坐落;224─185地號土地為建物周邊的空地及道路。1458建號建物現為宮廟(即乙仙宮)使用,債務人母親在場稱:建物及土地均登記在債務人名下,實際上均為債務人母親無償使用,並無租賃情形。
3.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208─34地號土地現況坐落1建物做宮廟使用,另有大面積增建物作為住宅使用;224─185地號土地為建物道路、停車空間、祭祀用建物、種植觀賞性植物等使用,高低落差大部分則為雜草、雜木。增建1563建號建物為簡易鋼架造、鋼骨造、磚造鐵皮建物,為住宅使用,現況保養狀況普通。
4.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拍賣建物占有使用情形不明,又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均不明,且拍定後不點交。均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六、本件暫編1563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6.
依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208─3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丙種建築用地;224─185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7.
本件224─185地號土地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