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407地號土地上部分建物占用、雜木雜草及空地,另有一棟門牌號碼大湖鄉大寮村竹高屋66號建物坐落,408地號土地上為季節蔬菜、雜草、雜樹。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債權人114年1月17日具狀陳報:407地號土地部分為鐵皮車庫坐落,部分為雜草、雜樹、空地,另有門牌號碼大寮村竹高屋66號建物坐落;408地號土地部分種植時蔬,餘為雜草、雜樹,現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契約。
4.
據鑑價報告記載:407地號土地現況為鐵皮車庫坐落,部分為雜草、雜樹、空地,另有門牌號碼大寮村竹高屋66號部分建物坐落;408地號土地現況部分種植時蔬,其他為雜草、雜樹。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2.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4.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5.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407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408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