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4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997-42地號現為雜草、雜木,部分面積為水泥道路,並有鐵皮建物部分面積 占用,以實測為準。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 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地上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9.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 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