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有種菜及雜草、雜木林,且有 數筆建物(門牌號碼:台中市西屯區廣福路150巷
7.
97號),其中之一為保存 登記建物(同區段67建號)之農舍(據地政事務所函覆該農舍係農業發展條例89年 修正時行前已興建之農舍,該農業用地與農舍分屬不同所有權人,再移轉時, 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之限制),土地上地上物非本件拍賣標的,使用 土地權源不明,地上物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 地法第104條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上開具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將本標別之 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一部標的聲明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