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約位於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二段415 巷
2.
118號房屋之騎樓及建物外道路,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 交。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有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 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六、拍賣土地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領有72建00898號建築執照套繪在 案,惟相關地籍分割實際法定空地之範圍應以地政機關鑑界測量為準,請 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 有物土地之共有人,均得應買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 承受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