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51─177地號土地係該屋門前道路,經檢視2樓有部分壁癌,
3.
2樓有增建。另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自住,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拍定後點交。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六、刊載於法院〈司法院〉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10.
1796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11.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151─167地號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151─177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